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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

若具有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112年排放量資料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至環境部部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 https://ghgregisy.epa.gov.tw/epa_ghg/。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茲說明如下: 一 有關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之原(物)料與燃料熱值及碳含量檢測規定,係指貴事業自113年起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應符合該規定,因此112年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等資料依原規定辦理。 二 計算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係數應採用「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4版」,其中有關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結論,各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應於西元2024年採用IPCC第5次評估報告AR5之GWP計算,為使事業計算排放量採用之GWP與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一致,GWP值應採用AR5版本。 至於今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於明年4月30日前完成盤查登錄及10月31日前查驗作業;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盤查報告書及其他事項,應依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及環境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計算辦理。

資料來源: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News/NewsCont.aspx?Type_ID=1&Record_ID=1378